淺談實用新型專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節的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種新的技術方案能夠在產業上制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的產品。
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它們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主要歸納為以下四點:
(1)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發明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于實用新型。
(2)實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圍小于發明
由于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僅在產品發明中,又可以是定形產品發明或不定形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但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范圍則要窄得多,它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 實用新型產生。因此,實用新型的范圍比發明狹窄得多,僅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 合有關的革新設計。
(3)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于發明
我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要短得多。這是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
(4)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而對發明專利,則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無論是審查的手續和時間都要比實用新型復雜得多,長得多。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需文件及資料:
(1)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摘要及附圖);
(2)指示函,在函中應指明發明名稱,申請人名稱和地址,發明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權時尚需注明*次申請國家/地區的申請號及權日;
(3)一份合格的委托書,可在中國申請日之后兩月內提交;
(4)如果在中國的申請人與權文件上填具的申請人不相同,還需要提交一份轉讓證明,如果該轉讓證明是復印件,尚需經過公證;
(5)經過認證的權文件和申請權轉讓證明(如必要時)均可延至中國申請日之后三個月內提交。
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主要特點
一是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二是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實用價值大。
三是在專利權審批上采取簡化審批程序、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準辦法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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