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操作員”主要從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和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調整為“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定義是“從事建(構)筑物消防設施運行、操作和維修、保養、檢測等工作的人員”,工作內容包括“1.值守消防控制室;2.操作、維修保養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3.檢測火災自動報警器、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培訓依據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2019(第708號)文件,第十條、第十五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培訓對象:單位或個人、建筑工程、公共場所、交通運輸、工業園區、廠礦企業、事業機關、物業物流公司等。
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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