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廈鳳崗UV光解廢氣處理VOCs改活性炭處理工程
塘廈UV改造工程,鳳崗UV改造工程,活性炭VOCS工程
一、工作目標 組織排查水噴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光催化、光氧 化、低溫等離子及上述組合技術的低效 VOCs 治理設施,建立整 治清單,對不能達到治理要求的實施更換或升級改造。2022 年 底前完成**階段整治任務(308 家),鼓勵其它涉 VOCs 企業 提前參與排查整治。 二、工作內容 —2— (一)排查建立整治清單 各生態環境分局要對轄區內采用水噴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及上述組合技術等低效VOCs 治理設施的企業進行現場摸底排查,建立 VOCs 治理設施排查整 治清單(格式見附件 1),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前將整治清單 (加蓋分局公章)反饋至“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產業推廣科”OA 郵箱。 排查檢查重點:對治理設施建設情況、工藝類型、處理能力、 運行時間、運行參數、耗材或藥劑更換情況、能源消耗情況和廢 過濾棉、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吸收劑、廢**溶劑等二次污 染物規范化處置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企業 VOCs 排放濃度、 排放速率和治理設施去除效率等。 (二)開展 VOCs 治理設施改造 各生態環境分局要根據相關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計劃,明確 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人(3 月 4 日前將工作責任人信息通過 OA 辦公系統上報“市生態環境局產業中心產業推廣科”郵箱),督 促不能達到治理要求的 VOCs 企業按時完成整治工作。具體治理 要求如下: 1.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廣東省《大氣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2. 收集的廢氣中非**總烴初始排放速率≥3kg/h 時,處理效率不應** 80%;采用的原輔料符合**有關低 VOCs 含量產 品規定的除外。 3. 除惡臭異味治理外,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禁止使用水 噴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 等低效治理 VOCs 技術。已建項目逐步淘汰上述低效 VOCs 治理 設施,但須確保不增加 VOCs 排放量。 4. 企業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 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 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重點行業 VOCs 治理技術選擇參照執行 附件 2)。鼓勵企業**選擇催化燃燒(RCO)和蓄熱燃燒(RTO) 等焚燒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 采用多種高效治理技術的組合工藝。 5. 對全部采用符合**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 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 企業,經有資質監測機構監測達標后,可以簡化末端治理設施(如 水噴淋+活性炭吸附等),鼓勵企業從源頭進行減排。 6.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按 照《吸附法工業**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 等要求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 時間,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并足額充填、及時 更換。采用顆?;钚蕴孔鳛槲絼r,其碘值不宜** 800mg/g; 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 650mg/g;采用 —3—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比表面積不** 1100m2 /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宜采用顆?;钚蕴孔鳛槲絼;?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7. 采用燃燒工藝的企業應按照《催化燃燒法工業**廢氣 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2013)和《蓄熱燃燒法工業** 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1093-2020)等要求設計凈化工藝 和設備,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足額添加,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 宜** 40000h-1。采用非連續吸脫附治理工藝的,應按設計要求 及時解吸吸附的 VOCs,解吸氣體應**采用高效處理工藝處理 后達標排放。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燃燒溫度一般不** 760℃, 催化燃燒裝置(CO)燃燒溫度一般不** 300℃,相關溫度參 數應自動記錄存儲。
公司業務范圍:
環評審批、危廢固廢處理合同、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定制VOCS綜合解決方案、VOCS在線監測設備、光離子在線監測儀、環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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