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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包括:
1.線下出版物零售:線下經營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出租
2.網上出版物零售:入駐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網上經營需做網上銷售備案。
參考平臺:天貓、京東
區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與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指的是通過線下或線上(入駐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經營圖書、音像制品、報刊、出租業務等,證書分批發與零售,個體工商戶或企業都可申請,個人不可。 互聯網出版業務,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法律依據:
1.“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應當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應當發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出版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1年12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六十八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3月16日國務院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次修訂。根據2014年0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三次修訂。共計九章七十四條。根據2016年0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次修訂。 第十二條 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出版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
1)營業執照;
2)法人身份證,一寸免冠照片;
3)聯系人電話、郵箱;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5)公司章程(個體工商戶不需要);
6)經營范圍需包含:出版物零售、圖書零售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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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城網: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出版物零售許可證,出版物電子零售,出版物網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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