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關和開關,根據其技術特性以及用途,受到不同的監管文件的約束。海關聯盟TR CU 004/2011“關于低壓設備的安全性”的技術規定,經海關聯盟委員會2011年8月16日第768號決定和TR CU 020/2011“電磁兼容性”批準技術設備”,經**會2011年12月9日第879號決定批準。
對于開關和防爆設計的開關,確認符合海關聯盟TR CU 012/2011技術法規“關于在爆炸性環境中工作的設備安全”。
對于斷路器和剩余電流裝置,需要按照歐亞經濟聯盟技術法規TR EAEU 037/2016“關于限制在電氣和電子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制定聲明”。
將外國開關和開關進口到關稅同盟境內,以及銷售國內生產的開關和開關及其操作,制造組織(及其授權代表)必須在產品上標明EAC標志。標有EAC標志的基礎是符合國家注冊有效的技術法規的證書/聲明,其中涵蓋了開關和開關所受的所有技術法規。
2009年12月12日的RF**法令N 982“關于批準受強制性認證的單一產品清單和單一產品清單,其確認以符合性聲明的形式進行”,適用于電源開關和高壓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