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注冊條件主要是:
1、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
2、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數量及其他特點(3)缺乏顯著性。
4、關于立體商標,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狀或者是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商標注冊時要求商標要有顯著性,具體什么為顯著性
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又稱顯著特征),指的是商標易于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借該商標特征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
由于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實行的是否定審查方式,而且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涉及范圍非常廣,法律無法回答那些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問題,所以只能列舉一些不具有顯著性的情形和例子。商標的特征越顯著(即具有**性的顯著特征),其區別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費者識別。此處所指的**性,是指靠智力所確定的非常見常用的字詞、圖形及其組合,屬于大眾化的常見的花鳥蟲魚、吉利語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