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領館簽章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上的印章及簽字真實。
(二)、通過領館簽章,可以使被簽章的單據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法律效力,并被進口國有關機構(如貿易主管部門、、銀行等)所承認和接受。
(三)、通過領館簽章可以使進口國的駐華領館對我國與其貿易進行統計和審查,特別是就進口國實行特殊貿易政策的貨物實施審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等)。而且通過領館簽章可以防止商人的詐、弄虛作假和逃稅行為。
(四)、由于領館簽章費用較高,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非關稅性貿易壁壘,也可以達到變相進口的目的。同時,通過領館簽章收取簽章費用,也可以增加領館的收入。
領館簽章的作用
1、通過領館簽章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的印章及簽字真實,從而向域外機構起一種證明和介紹作用。
2、作為出口結匯的一個必經程序和出口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領館簽章,可以使被簽章的單據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發生法律效力,并被進口國有關機構(如、銀行等)所承認和接受。
3、通過領館簽章可以使進口國的駐華使(領)館對我國與其貿易進行審查,特別是就進口國實行特殊貿易政策(例加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的貨物實施審查并加以控制。
*由同口方、供貨方或生產廠家出具的檢驗證、品質證、健康證、分析讓等所涉及的產品應是非法檢產品。同時提供L/C、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為申請簽章依據。
*出口企業或貨方出具的證明其產品到國內或國際標準的證明,藥品或食口衛生證明,須提供專門機構出具的佐證后方可簽章。非直接用于出口通關結匯的,應一律申請涉外經貿文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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