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的賀某**買了套商品房,叫了董某等三名工人上門來裝修,由于董某等三人對裝修工作僅有業余經驗,在裝修的過程中不慎將一根排水管弄裂,造成樓面大量漏水,淋壞了樓下鄰居的屋頂和家具。樓下鄰居便找到賀某,向其索賠自身損失,賀某對此感到非常無奈,他覺得樓下鄰居遭受的損害是董某等三人裝修時的不當操作造成的,應該由董某等人賠償,與自己無關,董某等三人也辯解稱,自己是替賀某干活的,損失不應由他們三個工人承擔責任。
那么,勞務關系中,因提供勞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到底應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呢?陜西法律咨詢服務千納美來解答。
**先,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和用工者間基于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或口頭等其他形式的勞務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有償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不同,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侵權編。上述案例中的賀某、董某間的關系,即屬于勞務關系。
其次,關于在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因提供勞務而致他人遭受人身和財產上的損害時,侵權責任的劃分,在《民法典》的侵權編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192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賀某與董某等三人形成勞務關系,董某等三名工人在裝修過程中造成樓下鄰居的損失,應由賀某承擔侵權責任,賀某可在董某等三名工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致使他人遭受損害的情況下,向其追償。由《民法典》第1192條的內容可見,法律對提供勞務一方權益的行使方式規定較為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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