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抗震鑒定分為兩級,**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3.0.4條的規定。
房屋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確定其后續使用年限,不同的后續使用年限,其抗震鑒定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類建筑)的抗震鑒定,當符合**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建筑可評定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級鑒定;當不符合**級鑒定要求時,除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應由級鑒定做出判斷。
2、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類建筑)的抗震鑒定,應檢查其抗震措施和現有抗震承載力再作出判斷。當抗震措施不滿足鑒定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可通過構造影響系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評定;當抗震措施鑒定滿足要求時,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規定的95%、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規定的90%,也可不要求進行加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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