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唐山律師為您解答,我們先來整理一下關于遺囑繼承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不足之處您可以繼續咨詢唐山遺囑繼承律師:
遺囑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唐山遺囑繼承律師來說說財產特征
**,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有時間性的。
,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的時候對于夫妻來說,雙方擁有一個繼承遺囑的相關的財產,那么這個部分的財產也是需要納入到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一個分割的,當然如果說在這個遺囑當中已經非常清楚的寫明白遺囑財產繼承只發生夫妻當中的一人除外。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可以咨詢唐山遺產繼承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