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新認定研發活動中的四個常見問題 內蒙古知識產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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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與研發活動的性
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過程中,存在**多的問題就是企業現有的知識產權如何與近三年研發活動建立關聯關系。
雖然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企業可以使用三年以前所取得的知識產權,但是對研發活動的要求卻一定是近三年之內所發生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缺乏系統性的研發計劃安排與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與研發活動的關聯度就會降低,甚至影響到對近三年研發活動績效的評價。
例如,有可能導致在高新技術企業評審過程中,有些專家給出該企業研發活動效率不高或者研發成果不明顯,甚至認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混亂的傾向性意見。
知識產權與研發活動的性問題,反映的是企業在研發活動管理中缺乏對知識產權與研發目標的整體性規劃能力。
2. 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政策規定,企業的知識產權可以不在近三年,但成果轉化一定要在近三年內。這就造成有的企業在決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突然發現,雖然自己有很多知識產權,但有效的成果轉化數量卻并不高。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宗旨是為了鼓勵和促進企業提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與創造力,因此對認定有效期內(近三年)的知識產權成果轉化能力極為看重。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近三年知識產權的轉化情況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出該企業知識產權的含金量、實用性及產品的市場前景。 所以,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反映的是一個企業對創新成果的市場轉化能力,但實質上考察的則是企業針對現有知識產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管理能力。
3. 研發組織管理
在現實管理中,雖然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應的研發組織,并有相對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在日常的研發項目組織管理中,仍存在許多管理粗放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研發項目立項管理不規范。大多數企業或多或少都存在錯誤的認識——“自主研發項目是企業自己投資,為了提高研發項目的實施效率,可以減少一些制度上的煩瑣約束”。
如果只是在內部管理上,或許可以認為這是一種企業管理的“自我調節”行為,但如果企業是要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這種行為就是研發組織管理中的一項重大漏洞。
二是在研發費用管理上存在諸多隨意性行為。其中**突出的問題是,很多企業存在研發支出輔助賬缺失的情況。
針對這一問題,企業通常對研發費用支出采取“事后一次性歸集”。這種“臨時抱佛腳”的管理方式雖然可以彌補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的一些不足,但對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的提升與研發費用規范化管理并無任何改善作用。
三是大多數企業并不了解企業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的意義,有的甚至從未聽說過。因此,很多企業在這方面的管理上存在空白。
4. 研發經費歸集
很多企業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才發現,自己所歸集的研發費用**符合研發支出要求的并不多。
這是因為,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的規定,研發費用歸集必須符合八個條件。
例如,很多企業在研發活動中所產生的委外加工費用只能按照費用總額的80%計入當期研發費用;有的企業雖然接受了委外方所提供的產品設計或系統測試服務,但因為所開具的發票內容是“技術服務費”,從而對研發費用的認定產生了不確定性;還有的企業把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全部計入研發費用,卻缺乏合理的分配依據等。
上述研發費用歸集中存在的問題,常使很多企業無法享受到加計扣除政策的足額稅收優惠,不得不說是企業的一個損失。而在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審計中,這一問題往往也使審計人員難于判定企業所支出的費用是否屬于相關研發活動,從而影響研發費用在銷售收入中的占比。
由此可見,研發經費歸集問題不僅反映出企業對研發項目的管理水平,更影響到企業研發資金的真實投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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