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證的部分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證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實施。
二、《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條規定:認證咨詢機構的管理者和專、兼職認證咨詢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認證活動,不得與認證機構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認證機構只能作為第三方審核,不能提供咨詢;咨詢公司只能為企業提供咨詢,不能認證。咨詢認證服務,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中指出: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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