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建設工程管理(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質量檢測、標準定額、工程技術管理、工程咨詢等)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參與完成一項以上省轄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②參與完成過一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質量檢測工作。③參與完成一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價成果或招標文件的編制。④參加編制省以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定額。
業績與成果,符合(1)至(3)條中的一條以上或(4)至(15)條中的二條以上:(1)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一項以上。(2)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項以上。(3)獲得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或勘察設計獎一項以上。(4)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優質結構工程獎二項以上或優質工程獎項目一項以上。(5)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二項)。(6)參與完成一項省轄市(廳)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課題,或研究開發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一項以上,通過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驗收。(7)參加完成一項以上技術難度較大或較復雜的工程(產品)的研發、勘察、設計、施工、技術管理,經**資質以上企業評審或鑒定。(8)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一項以上或與本專業有關的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一項以上,并將其推廣應用到生產實踐中。(9)作為各參建責任單位,參與完成一項以上中型或二項以上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并正式通過竣工驗收。(10)經省轄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審批、采納的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市政公用工程、風景名勝區規劃項目的完成人。(11)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成功推廣應用一項以上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并經市級以上相關行業評價機構組織鑒定、評價認可;或撰寫省級以上工法一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鑒定、評價認可。(12)參與編寫行業、省級以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標準圖集一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13)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獲得省級行業管理獎一項以上。
(14)參編、撰寫正式出版本的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譯著或培訓教材、技術手冊,一萬字以上。(15)在專業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榮譽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