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框架
2006年7月1日,越南出臺新的《投資法》,對國內和外商投資實行統一管理,取消之前《外國投資法》的諸多限制,進一步開放市場。取消的限制包括:要求購買、使用國內商品和服務,或必須購買國內某一生產廠家的產品和服務;要求商品或服務出口必須達到一定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數量和價值;要求商品進口數量和價值與商品出口數量和價值相當或必須通過自身出口來平衡進口所需外匯;要求商品生產要達到一定的國產化比例;要求研發工作要達到一定水平或價值;要求在國內外某一具體地點提供商品及服務;要求總部設在某一具體地點等。
行業鼓勵政策
越南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發展澳新技術產業,尤其是鼓勵到高新技術開發區投資建廠。
根據規定:入駐髙新技術園區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高科技產品的銷售額占營業收入的70%以上;生產技術需達到程度;產品可以出口或替代同類進口產品;產品質量達到IS09000標準;人均產值達4萬美元以上等。為加快人才培養,越南還規定:至少40%的企業員工擁有高等學歷,并在國外研究機構或現代化生產受過業務培訓;的中層干部和工人應得到業務和技術培訓,其中至少5%的員工需經過國外現代生產線操作培訓;科研經費的支出不得年營業收入的2%;對于法定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項目,科研和培訓經費至少每年20萬美元,人均營業收入需達到7萬美元(法定資金超過3000萬美元,員工超過1000人的企業除外)等。
越南對此類投資項目提供以下政策優惠:
(1)外商投資錨新技術產業,可長期適用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園區外高科技項目為15%,一般性生產項目為20%-25%),并從盈利之時起,享受4年免稅和隨后9年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2)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越南籍員工與外籍員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適用同等納稅標準。
(3)外國投資者和越南國內投資者適用統一租地價格;投資者可以土地使用權價值及與該土地使用面積相關聯的財產作抵押,依法向在越南經營的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研發和高科技人才培訓項目,可根據政府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租金。
(4)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外籍員工及其家屬可申請簽發與其工作期限相等的多次入境簽證;越南政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為外籍員工在居留、租房購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5)高新技術項目:投資者根據其他投資優惠政策法規文件的規定享受**的優惠政策待遇。
地區鼓勵政策
1.越南政府鼓勵投資的行政區域分為經濟社會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和艱苦地區兩大類,分別享受特別鼓勵優惠及鼓勵優惠政策。
2.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優惠:A區享受4年免稅優惠(從產生純利潤起計算,**遲不超過3年),免稅期滿后9年征收5%,緊接6年征10%,之后按普通項目征稅;B區享受2年免稅優惠(從產生純利潤起計算,**遲不超過3年),免稅期滿后4年征收7.5%,緊接8年征15%,之后按普通項目征稅。
(2)進出口關稅優惠:A區免固定資產進口關稅及從投產之日起免前5年原料、物資或半成品進口關稅;屬出口產品生產加工可免征出口關稅或退稅。
(3)減免土地酬費:租用A區土地**長減免15年;B區**長減免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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