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建賬后果是什么?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 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
3. 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售額在60000元以上;
4.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5.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記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記賬:
1、注冊資金10萬--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售(營業)額15000---40000元;
3、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售額在30000-----60000元;
4、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售額在40000------80000元;
5、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記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薄、進貨銷貨登記薄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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