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施工臨邊防護欄桿距離基坑邊口不應小于0.5m。
1 基坑施工臨邊應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當基坑開挖深度超過2.0m的,還必須在欄桿式防護基礎上加設密目安全網防護。
2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一般上桿離地面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面高度為0.5~0.6m;立桿間距不宜大于2.0m。
3 欄桿柱離基坑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0,5m,可采用鋼管直接打入地面0.5~0.7m深。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或上口有鋼筋混凝土冠梁(壓頂)時,欄桿柱的鋼管可打在板樁或冠梁(壓頂)外側。
4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上、下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及強度應經受1000N外力;若可能有車輛或物體碰撞,則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欄桿柱的間距及埋置深度等措施。
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規定,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