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責任險和工傷保險有3點不同:
1、兩者的實質不同:
(1)雇主責任險的實質: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
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2)工傷保險的實質: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兩者的保險標的不同:
(1)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2)工傷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
3、兩者的申請要求不同:
(1)雇主責任險的申請要求: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有關事故證明書、保險公司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費等費用的原始單據及保險公司認為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保險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當在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賠款結案。
(2)工傷保險的申請要求: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雇主責任險和工傷保險之間的聯系:
工傷保險是公司必須給職工繳納的保險,職工無需繳納。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險,是和保險公司簽訂的,是對工傷保險的補充。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
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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